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洞庭湖、鄱陽湖 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6-15
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發展改革委:
洞庭湖、鄱陽湖(以下簡稱“兩湖”)是長江中游的重要淡水湖泊,是長江洪水的重要調蓄場所,是國際重要濕地和珍稀候鳥棲息地,在調節氣候、涵養水源、凈化環境、維系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和支撐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快推進“兩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有利于調動社會各方力量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有力推動“兩湖”流域可持續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進“兩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定不移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考慮長江上游地區調蓄能力不斷加強的新形勢,深刻認識江湖關系的新變化,抓住長江十年禁漁的新機遇,以改善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目標,促進生態保護主體和受益主體良性互動,加快實現高水平保護;以改革創新河湖管理為抓手,注重上下游協同推進,切實加強“兩湖”流域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共商、共建、共治和共享,創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現形式,提升流域綜合管理能力,為實現“兩湖”流域的高質量發展奠定扎實的生態基礎。
(二)基本原則。
——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把保護和修復“兩湖”流域水環境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強化區際間溝通協作,共同打造綠色發展底色,探索形成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徑。
——水陸并重,上下兼顧。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根據流域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綜合考慮各自然生態要素,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鄉村,協調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關系,加強源頭保護,強化綜合治理。
——方式多樣、持續增效。把握“兩湖”流域生態功能提升要素,多層次推進縱向、橫向和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加大資金統籌整合力度,完善資金分配方式,優化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使用,增強“兩湖”流域自我發展能力。
——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政策體系,進一步發揮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引導和帶動作用,積極吸引社會力量參與。鼓勵地方各級政府從實際出發,加快形成靈活多樣、操作性強、切實有效的生態保護補償方式,調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三)主要目標。
到2030年,“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化水平明顯提升,跨省流域生態保護協作關系初步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市場體系初步構建,生態保護主體和受益主體良性互動關系初步形成,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到2035年,“兩湖”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提升,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更加健全,區域間生態保護協作關系更加密切,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市場體系建設基本完成,生態保護主體和受益主體良性互動關系全面形成。
二、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提升流域生態系統功能
(四)建立健全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推動建立健全“兩湖”流域濕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支持“兩湖”流域國際重要濕地、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地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推動濕地生態系統監測預警平臺建設,加強對自然濕地的保護監管,努力恢復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功能。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濕地保護修復、濕地公園建設,形成多渠道投入機制,全面提升濕地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
(五)加強岸線及上游地區森林資源保護。
推動建立健全“兩湖”流域重要水源涵養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生態保護和恢復、定期開展生態功能評價,提高水源涵養功能。鼓勵地方探索根據林分質量、生態區位以及管護難易程度等因素,對生態公益林實施差異化補償。鼓勵通過設立公益崗位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的公益林管護機制,調動農民群眾參與生態管護的積極性。加大對“兩湖”流域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的支持力度,加強生態湖濱帶和水源涵養林等生態隔離帶的建設與保護,優化防風防浪林樹種結構,推動“兩湖”岸線生態恢復。
(六)做好漁業資源保護。
全面落實長江“十年禁漁”決策部署,持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支撐保障。加大跟蹤幫扶力度,積極穩妥引導退捕漁民轉產轉業,落實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退捕漁民基本生計。加強漁政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禁捕水域資源監測,健全網格化長效管理機制,落實禁捕執法監管責任,確保“禁漁令”有效執行。根據《長江保護法》要求,做好水生生物保護和生境修復。
(七)保護耕地生態功能。
合理劃定“兩湖”流域輪作區域,鼓勵農民以市場為導向,調整優化種植結構,拓寬就業增收渠道。強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補償機制,對承擔輪作任務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助,保障農民合理收益。實行耕地質量等級年度變更評價,掌握耕地質量變化情況,探索運用衛星遙感技術對輪作面積進行輔助監測。鼓勵江西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因地制宜,統籌做好耕地生態保護。
三、健全地方合作機制,推動生態環境共保聯治
(八)創新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合作新機制。
洞庭湖、鄱陽湖及出入湖河流所在地應積極探索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的新方式,科學規劃“兩湖”流域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加快研究簽訂湖泊生態保護補償協議,合理確定湖泊水生態環境改善目標,測算湖泊水生態環境治理投入,根據湖泊水生態保護修復成本、水污染貢獻、水資源使用量、資源性收益等因素確定治理資金分擔比例和支出方向,約定協議期限、續約條件和違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統籌指導、協調和支持,加快建立區域聯動、分工協作、成果共享的“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九)建立污染治理和應急處置會商機制。
鼓勵建立“兩湖”流域污染治理聯防聯治機制,研究解決流域污染治理的突出問題,明確重點工作任務,落實各方責任,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各自的治理任務和出資規模。鼓勵建立跨省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聯防聯控機制,加強省際間環保和執法規范對接,積極開展聯動執法,創新跨區域聯合監管模式,妥善解決水污染糾紛。探索建立跨行政區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機構及管理機構作用,進一步加強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等方面生態環境監管,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涉水事務監管和省際間水事協調。
(十)共同強化生態保護補償技術支撐。
健全調查體系和長效監測機制,加快推進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本底調查,加強水生態監測支撐能力建設,鼓勵湖區和出入湖河流所在地建立監測數據共享平臺。加強各地在生態保護補償領域科研成果交流,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績效評估體系、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鼓勵有關地方共同培育生態價值評估、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管理等相關機構。
四、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作用,健全多元化的補償機制
(十一)健全資源開發補償制度。
合理界定湖區自然資源開發邊界和總量,切實保護水生生物及其生境。通過開展湖泊水流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完善“兩湖”流域全民所有土地資源、水資源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鼓勵水電開發企業與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建立水能資源開發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積極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
(十二)構建環境權益交易市場。
積極融入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探索建立“兩湖”流域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的前提下,企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積極開展排污權回購,激發企業減排的積極性。積極穩妥推進用水權交易。規范明晰區域用水權;嚴格取水許可管理,科學核定取用水戶許可水量,明晰取用水戶用水權;根據需要,推進灌區內灌溉用水戶用水權分配,明晰灌溉用水戶用水權。
(十三)引導發展綠色消費。
完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和監管等體系,建立健全綠色標識產品清單制度。結合綠色電力證書資源認購,建立綠色能源制造認證機制。健全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制度、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制度,推動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制度。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和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制度,建立健全獲得相關認證產品的綠色通道制度。扶持綠色有機農產品生產,提高綠色優質農產品認證比例,完善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儲運標準和技術規范。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綠色采購供給。
(十四)發展綠色生態產業。
擴大生態環保對上下游產業的拉動和推動作用,帶動經濟轉型發展。鼓勵大中城市將近郊垃圾焚燒、污水處理、水質凈化、災害防治、岸線整治修復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完善居民參與方式,建立持續性惠益分享機制。以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源涵養及生態帶建設為重點,加快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產業化發展。重點在農業面源污染敏感區域推進農藥化肥減量化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支持建設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引導地方結合實際加強品牌培育,努力打造一批特色農產品知名品牌。繼續推進畜禽、水產養殖標準化示范場建設,促進發展生態農業。發揮“兩湖”生態資源優勢,引導“兩湖”沿岸市縣深化區域旅游合作,推進特色旅游發展。建立符合綠色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金融服務體系,引導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綠色領域。
五、加強組織實施,確保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落地
(十五)落實地方主體責任。
江西省、湖北省和湖南省要把加快推進洞庭湖、鄱陽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細化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各方責任,完善配套措施,規范合理使用各類補償資金,確保“兩湖”流域保護和治理工作取得實效。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洞庭湖、鄱陽湖治理總體目標,在“兩湖”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等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構建跨區域協同治理新機制。借鑒生態保護補償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的經驗,落實地方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將各項工作任務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主體。
(十六)加大中央支持力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的統籌指導,協同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要加強相關領域的業務指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安排相關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時適當向“兩湖”流域傾斜。
(十七)健全社會主體參與機制。
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治理、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等創新試點,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項目投資建設營運。發揮三峽集團在共抓長江大保護中骨干主力作用,通過長江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開展“兩湖”流域水生態環境治理示范,持續實施有引領作用的重大項目。合理建立開發利用主體和保護修復主體利益連接機制,吸引長江流域上下游企業、社會組織參與“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方式擴充補償要素,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十八)營造良好氛圍。
及時總結“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中可復制、可推廣的做法和經驗,通過現場展示、經驗總結、媒體宣傳、專題報道等方式,建立起與社會各界有效溝通的橋梁,增強社會公眾對“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的認識,形成良好工作氛圍。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引導輿論聚焦“兩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創新和管理創新成果,及時宣傳成效,推廣可復制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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